□本報記者朱寧寧
  這幾天,對於社會公益組織小希望之家發起人之一、作家陳嵐來說,是黑色的。11月16日早上,一個剛來到世上5天,原本可以繼續鮮活的小生命,由於家長的堅決放棄而逝去。
  “沒有完善的兒童福利權益保護制度,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本無從談起,這樣的遺憾還會繼續發生。”陳嵐非常心痛地說。
  監護人屢屢製造“合法傷害案”
  11月15日夜裡,一位山東省德州市的父親在網絡發帖求助:他剛出生的孩子不幸患有先天性食道閉鎖三型,經過手術可一次糾正,痊愈後會正常健康。但如不緊急救治會迅速死亡。孩子的父親表示不想在當地醫院治療,想求助上海或北京的專家。
  看到這則求助信息,陳嵐盡最大努力,一晚上打了22個電話,最終得到北京一知名外資醫院的支持,還獲得專家張欽明醫生的緊急救助承諾,綠色通道和緊急籌集的費用也都到位。“北京距離德州區區三四個小時路程,我們甚至連北京接站的志願者和車都準備好了。但這個嬰兒的爺爺卻堅持放棄治療,並阻止嬰兒父親將其送醫,甚至非常粗暴地叫我們別再介入。”陳嵐多次電話說服都被掛斷或拒絕。最終,嬰兒於次日上午逝去。
  這樣的悲劇,陳嵐經歷了不止一次。4年前,她曾參與救助天津一名患有先天無肛畸形的嬰兒。這名嬰兒的家人想將其餓死,所幸孩子被餓了8天仍然沒有死,第九天,被陳嵐與多位志願者接到北京急救,這個後來被命名為小希望的孩子,從瀕死狀態被救回,但7天后,被嬰兒家庭以“擁有監護權”為由,從醫院強行接走,從此失聯。一個月後,嬰兒不明不白地在家中死去。而其家長沒有被調查、更未被起訴,甚至還很大程度上博得公眾的同情。
  採訪中,陳嵐介紹,公益組織小希望之家一項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僅今年4月份,媒體曝光的虐童案就有27起,再加上論壇發帖反映的虐童案件和志願者隨手拍到的童丐案件,總數為31起,共導致108名兒童傷亡,其中兒童死亡21人,受傷87人,被拐賣或失蹤兩人。而北京市和上海市抽樣數據調查也顯示,至少有30%的兒童覺得自己長期被比較嚴重虐待,70%的兒童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打罵、體罰。
  “悲劇屢屢發生,除了法律認知、道德層面的原因之外,法律的不健全、執行層面盲點太多,也使得不合格的監護人實質擁有了對被監護人的‘合法傷害權’。”陳嵐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監護權本是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保護、養育的職責,但事實上卻可能讓一個不負責的家長擁有了對被監護人的“合法傷害權”。而社會輿論等環節也都在為這樣的合法傷害開綠燈。
  公權力及時介入帶來不同結局
  在四年多的救助實踐中,陳嵐發現,如果公權力介入更積極一點,干預充分一些,這些家庭和嬰兒的命運會迥然不同。她向記者講述了這樣幾起案例。2009年,安徽省一名護工向慈善機構爆料,某家庭將孩子扔在醫院走廊不給喂食,準備活活餓死。慈善機構報警後,當地政府迅速出動,警方配合強制對嬰兒進行積極治療,並送往合肥進行專家會診治療,最終嬰兒獲救;2013年,在鄭州三院亦發生同樣案例,患兒先天無肛,家庭準備餓死患兒。事件在微博曝光後,當地警方與政府積極介入,孩子得到救治,志願者跟蹤並提供後續的愛心接力,這個孩子已經痊愈並與家庭融合得很好。
  “對比之下,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有公權力的積極干預,家庭沒能在‘監護權’的外衣下對孩子實施傷害,嬰兒的命運截然不同,家庭的命運也截然不同。”陳嵐說,歐美普遍有成熟健全的兒童福利保障法,從對家庭的生育津貼、到父母的產假優待、到棄嬰的收養、到被虐兒童的救護救助,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社會救助機制。我們也應在“兒童是國家的財富、民族的未來”理念推動下,倡導如果發現兒童有被虐待的痕跡而沒有報警,要被追究相關責任,報警是一種責任而不是義舉的觀念。
  建立健全兒童福利保障法體系
  “我個人認為,應該樹立一種‘忽視也是一種虐待’的法律理念,這點非常重要。”在陳嵐看來,沒有兒童福利法支持、起訴主體與社會支持系統一直不明晰,對未成年人的虐待與忽視現象勢必會高發。應制定兒童福利保障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兒童權益。社會福利支持、危機干預、司法審判、安置回歸形成合力,方能構成一個完善的兒童福利保障法律體系。
  據陳嵐介紹,在兒童保護機制相對完善的英美日等國,兒童保護機制分為四個階段:預警、干預、保護、安置。預警即社區有完善的社工機制,對高危家庭、人群進行關照,對重點人群定期走訪,掌握可能潛在發生兒童虐待的家庭資料。干預是對需要幫助的家庭如單親媽媽、低收入家庭上門服務,如幫助申請社會綜合援助、發放食品券、醫療救濟、義工輔導服務,避免這些家庭因為經濟或心理問題陷入極度窘境。而一旦發現兒童被虐待,社工會立即將兒童隔離保護同時報警。相應的司法系統隨之啟動。在美國,虐待兒童案件由專門的兒童福利保障局管理,並有專門的法庭審理。而在兒童與家庭隔離期間,有專門的社會機構照顧兒童,進行心理輔導,醫療也會按需要跟進。如果時間較長,兒童福利保障局還會給他們尋找短期或者長期寄養的家庭。安置是指兒童被虐的事實調查清楚,經過法庭審理確定監護人有罪,並裁決監護人永久喪失監護權或者暫時失去監護權。兒童福利保障局會根據判決結果,為兒童尋找合適的家庭寄養或收養。而社工會長期跟蹤案例,確保孩子健康安全成長。“這樣的兒童保護制度體系建立在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的基礎之上,也建立在監護人僅僅擁有對兒童‘保護、養育’的職責之上,而不是擁有隱形的‘合法傷害權’,監護人不好好履職將被問責,更不要說對被監護人實施傷害了。”陳嵐說。
  “涉及兒童保護,寧枉勿縱。”採訪最後,陳嵐說,“因為任何一次縱容,可能都是以一個孩子的生命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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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9年,英國出台《預防虐待兒童和保護兒童法》,被視作兒童保護第一個黃金時代的開始。
  20世紀被稱為“兒童的世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確立“兒童是享有和成人一樣的權利的主體”的權利理念。《兒童權利公約》共有54項條款。根據《公約》,凡18周歲以下者均為兒童,除非各國或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定義;世界各地所有兒童應該享有的數十種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面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面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公約》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原標題:監護權豈能淪為“合法傷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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